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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这条该谁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这条该谁来查处?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无证照经营查处设置了专门条款,一起来看看:
第九条 (合法经营)所有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查处部门,建议还是予以明确。

怎么明确?

2017年10月1日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废止。

如何处理,参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 第684号):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鉴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所有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

因此,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不能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那么该条所述的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建议对应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修改为无证无照从事……

同时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管理职责在谁?

征求意见稿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总体制度设计及综合协调,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环节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相关标准、标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没有明确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许可证由谁发放。

铅酸蓄电池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已经取消了。

质量云建议,为了增强《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操作性,还是明确无证无照查处部门,避免后续出现监管真空。

 

 

伍合佳信 体系/知识产权/产品认证服务--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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