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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检验报告与检测报告的作用有何不同
问答 | 检验报告与检测报告的作用有何不同
近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检验报告与检测报告的作用与区别”、“CMA标识章使用”、“塑胶玩具CCC认证”等问题,相关部门给予了答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是为广大从业人员解答疑问的在线服务平台,有很多非常有代表性的问题,认证君选择大家关注的话题进行发布,供各位同行参考。
检验报告与检测报告的作用与区别
产品检验报告与产品检测报告的作用有什么不同。两者在效力上存在什么样的区别,是否可以通用。例如参加招投标工作,由第三家具有CAM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验报告有什么区别,能否通用。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根据ISO 17000中的定义,“检测”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检验是审查产品设计、产品、过程或安装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的活动。检验强调“符合性”,不仅提供结果,还要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关于招投标要求,请您直接咨询招标单位。
关于CMA标识章使用
对于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的第三(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现相关机构解读为:一份报告中,只要有未通过CMA认定的项目(例如一份报告有100个项目,其中98个通过CMA认定,2个未通过),即使在报告中清楚标注出非资质认定的项目,且备注”其结果仅供客户内部使用,不具备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字眼,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盖CMA章。请问这是否正确释义?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同时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要求。
CMA对废止标准是否受理
我机构为上海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目前想申请告知承诺扩项,遇到一个问题:所扩产品标准是现行的,该标准某参数引用了2006年的一个废止方法标准,现行的方法标准是2019年版的。原则上产品标准和其引用的方法标准应一起申请CMA扩项,请问,CMA是否受理废止的方法标准的申请?如果不受理,机构应该如何申请该产品标准全部或者部分能力?谢谢指导~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如该产品标准仍然有效,可依据产品标准引用的旧标准申请资质认定。
CCC认证咨询
想咨询一下:
1.强制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上未标注3C标识,但是生产厂家能提供3C证书,请问该产品可以销售吗?2.强制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如童车、电动玩具、电动工具等产品上无3C标识,但产品可拆卸的电源适配器或电瓶上有3C标识,该产品是否属于有3C标识的产品?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获证产品加施CCC标志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8年第10号)和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关于塑胶玩具CCC认证
玩具CCC认证中,塑胶玩具是指主体是塑胶材料制成的,那么塑胶材料是指哪种材质?如果3D拼图玩具是由EPS泡沫片材和纸张构成的产品是否属于塑胶玩具,需要3C认证吗?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塑胶材料包括体现塑料和橡胶特性的各类高分子材料。EPS属于塑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附件)第82项,塑胶玩具是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儿童玩具起泡胶和泡泡棒是否强制认证产品
请问2020年4月以前生产的儿童玩具起泡胶和泡泡棒属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需不需要强制认证后上市销售?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彩泥、水晶泥、起泡胶等软体造型玩具不在CCC认证目录范围内,但套装中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仍属于CCC认证范围。
具有国外有机认证的进口有机食品如何在国内申办有机证明
如果我们要进口具有国外有机认证的奶酪产品,海关需要有机证明,我们如何办理国内有机证?提供国外的有机证明可否办理?在哪里办理,谢谢。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从事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信息,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如下: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伍合佳信 体系/知识产权/产品认证服务--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作用与区别,CMA标识,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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