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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锅炉申请定期检验,特检院不检,理由是……
在用锅炉申请定期检验,特检院不检,理由是……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5)规定,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该规则虽未规定不予定期检验的情形,但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是使用锅炉的前提,因此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不再予以定期检验是不予办理使用登记这一规定的应有之意。
原审法院认定:
红煜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3日,特种设备检验管理系统显示,红煜公司有锅炉一台,型号为LSG0.5-0.7-AII,燃料种类为烟煤。
2018年2月24日,红煜公司就其正在使用的该台锅炉向江苏省特检院南通分院如东所(以下简称如东特检所)申请定期法定检验。
2018年3月19日,如东特检所作出《关于锅炉检验申请的回复》,告知红煜公司根据原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联合下发的通质技监发[2017]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质技监发[2017]205号《通知》)的要求,对涉案锅炉不再进行检验,同时告知红煜公司若将锅炉燃料改为清洁能源并按文件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如东特检所可按红煜公司的要求在约定日期进行检验。
红煜公司不服,于2018年4月6日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省特检院)为被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原江苏省质监局)投诉,要求江苏省特检院对其锅炉实施法定检验。
原江苏省质监局于2018年5月7日向作出苏质监特函[2018]1033号《省质监局关于如东红煜化工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检验事项投诉书的复函》(以下简称苏质监特函[2018]1033号《复函》)并邮寄送达,认为根据苏政办发[2017]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苏政办发[2017]30号《通知》)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通知》)的要求,通质技监发[2017]205号《通知》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
红煜公司收到后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对苏政办发[2017]30号《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通知》及通质技监发[2017]205号《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决撤销苏质监特函[2018]1033号《复函》;判决江苏省市监局承担红煜公司停产期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厅字[2018]9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物价局的职责以及江苏省商务厅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反垄断等有关职责整合,组建省市场局,不再保留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原审法院再查明,根据苏质监特函[2018]1033号《复函》,江苏省市监局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分别是苏政办发[2017]30号《通知》规定的“2017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通知》规定的“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通质技监发[2017]205号《通知》规定的“2018年1月1日后,检验机构对南通地区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燃煤锅炉应不再进行检验”。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以及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要求上述单位分别就苏政办发[2017]30号《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通知》、通质技监发[2017]205号《通知》的制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省政府办公厅复函载明:其制定的苏政办发[2017]30号《通知》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4]70号文规定的职权,该文件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苏发[2016]47号《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的具体工作部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复函载明:为了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中有关执行与实施方面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原质检总局制定了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通知》,该文件属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解释性文件。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载明:原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通质技监发[2017]205号《通知》,其根本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关于环保节能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便于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加强对燃煤锅炉的监管。
该文件制定的职权依据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七条;上位法规定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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